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地质公园内的湖泊、河溪及其自然补给水源,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五大连池池区排放污水。

地质公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在管委会指定地点依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