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重碳酸 --碳酸矿泉水带内(包括南饮泉、北饮泉),现有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由管委会组织逐步迁出;对已关闭的水井、渗井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建设开发活动;

(二)凿井,修建渗井;

(三)排放污水及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