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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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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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