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或者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