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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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有效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水工程供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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