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水应当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