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本市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河流及其他水域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