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