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