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不包括居住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