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

(二)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放牧、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

(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

(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六)偷盗、损坏树木花草;

(七)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

(九)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

(十)在树木上刻字、打钉和栓系牲畜;

(十一)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

(十二)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