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旧城区内个别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又确需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绿化用地面积不足部分按照地段等级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在同一等级地段补足绿化用地面积。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