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二十九条有效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防雷、农用地保护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