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政府鼓励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