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开展应急救援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政府鼓励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