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引导、鼓励农村居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加强对村镇建筑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