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