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条有效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前,应当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