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和区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