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已废止各级各类档案馆按照下列原则设置:(一)市和区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