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各级各类档案馆按照下列原则设置:

(一)市和区应当设置综合档案馆;

(二)市可以设置城建、科技等专门档案馆;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