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