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执照。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