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