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