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