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