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收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备案;(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