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当缴纳闲置费的,按照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