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和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标准;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决定有关爱国卫生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