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全社会卫生意识,普及卫生知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增强全民卫生素质,改善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携带病原体、传播人类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老鼠、苍蝇、蚊子、蟑螂、蚤类等生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