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有关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