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