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处理设施,施工人员使用的宿舍、食堂、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