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景区和景点内的公共卫生设施,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废弃物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和景点的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