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销售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