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