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以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职业证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