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行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