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市政园林、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