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四)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