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破损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