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有足够的措施预防核事故的发生,并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以保护周围公众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周围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