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