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