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不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和设置核事故预防的设施设备的,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