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