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滞留、挪用、挤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开支土地整治财政资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