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整治项目及土地整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