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的规定,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制定河道管理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