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