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接收水质监测结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监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将监测结果报告河流交接断面相邻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相邻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