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手机信息、互联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