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对无人员伤亡、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采取拍照、录像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